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取消法院考核排名,其實是要取消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考核權及其行政化管理模式。對各級法院的考核評定權,理應由過去的“上級考核下級”轉型為開放考核機制。
  12月23日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據介紹,這一決定是“根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以及全國各級法院的要求,更好地尊重司法工作規律,尊重法官主體地位,進一步調動廣大法官辦案積極性”,而作出的。
  從最高法院的官方措辭中不難看出,對各級法院的考核排名實則有悖於司法規律,不利於調動法官的辦案積極性,因此才有“全國各級法院”要求取消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取消。當然,考核本身並沒有錯,考核如果科學合理且合法,不但不應取消,還能促進司法公正,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
  如“審限內結案率”,這本就是法律的要求。讓正義不遲到,是法院在每一宗個案里都應該實現的程序性結果。最高法院對全國各級法院強調“審限內結案率”,是其監督與指導職能的應然內容,理當尊重。最高法院在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之外,還同時決定,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而其他設定的評估指標一律作為統計分析的參考性指標,作為分析審判運行態勢的數據參考。
  最高法院尤其強調,“堅決杜絕以保證結案率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因為法院系統每年的年度結案日通常定在12月20日,如果是12月初受理的案件,法院往往難以趕在年度結案日之前完成結案,這樣勢必拉低結案率。正因為有著上級法院看重結案率的“緊箍咒”,一些法院一接近年底就不再受理案件,給不少當事人和律師帶來困擾和不便。輿論對此詬病已久,但“法院年底立案難”仿若司法頑症,長期未得有效解決。
  2009年初,最高法院曾頒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人民法院不得因為提高結案率而在年底拒收當事人申請立案的請求。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得延期立案。”但這樣的“意見”在更具實質性的考核排名面前,作用甚微。
  “考核出政績,排名見榮譽”,這是行政權運行中的陋規。近年來,行政機關也在反思這種數據的泛濫,並著力清理和規範了一大批的考核檢查和評比排名項目,切實為基層減了負。司法權不同於行政權,不同層級之間的法院並無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上級法院更不能為下級法院設定種種考核排名指標。“司法去行政化”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最高法院率先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傳遞出明確的改革信號。相信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將會快速響應,取消本地區不合理的考核指標。
  取消法院考核排名的背後,其實是要取消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考核權及其背後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新一輪的司法體制改革中,法院系統的“垂直管理”不斷被提出。但事實上,這是“司法去地方化”之外的另一個誤區。各級法院不但要獨立於地方,也應獨立於上級法院。至於對各級法院的考核評定權,理應由過去的“上級考核下級”轉型為開放考核機制——法院考核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首先就應當是一個能吸納民眾參與的、透明的考評機制。惟其如此,各級法院才能走出“不怕民眾不滿,就怕上級翻臉”的怪圈。有還權於民的考評機制,有保持良性互動的考評過程,才會有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的深入人心。  (原標題:法院取消考核排名意在“不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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